工商時報【台北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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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救國團原稱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的外圍群眾組織,其組織理念與形式,則繼承自十月革命共產國際成立後於各國推動的共產主義青年政治團體,為各國共產黨的外圍組織,與青年社會聯結,並為黨培養青年人才。中國最早有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作為中國共產黨的青年無工作借錢附隨組織,而後改名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抗戰時期為共赴國難而一度打散,另有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青年救國會或青年抗日先鋒隊等組織,抗戰勝利後中國共產黨成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恢復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國民黨在聯俄容共後繼受蘇聯共產黨的民主集中制組黨原則,而於抗戰時期仿效成立三民主義青年團,由總裁蔣中正兼任團長,國共內戰爆發後,國民黨實施黨團統一,將三青團併入國民黨,而另設立青年部主管青年業務。

民國39年7月,國民黨在臺灣實施黨的改造,於黨章中明訂該黨為革命民主政黨,實施民主集權制領導,並決定成立青年組織,一度擬議定名為青年反共先鋒隊,41年2月由總裁蔣中正批示定名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3月於青年節總統文告中宣示組團。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隨後通過〈籌組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原則〉,決定救國團隸屬於國防部總政治部,復通過〈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以救國團為國民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而由國民黨第九知識青年黨部黨團即該團的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5月,行政院頒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9月,國防部任命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兼任救國團主任,而於10月31日正式成立救國團,推舉蔣中正為團長,作為蔣中正之祝壽獻禮。?

蔣經國留學蘇聯並曾加入蘇聯共產黨,對於黨國體制在臺灣的經營有其布局,救國團從此成為他個人的政治資本。蔣經國如何貸款買房於43年離開總政治部主任職務,升任國防會議副秘書長,蔣中正總統仍命其督導總政治部,蔣經國於53年代理國防部長並兼任國防會議秘書長,54年真除國防部長,至58年出任行政院副院長,離開國防部與國防會議。為便於蔣經國繼續掌握救國團,救國團於59年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同意,改由行政院督導,並向內政部為社會運動機構之登記,但並未為法人登記。蔣經國擔任團主任直至62年,由李煥接任。蔣經國由副院長到院長,乃至總統,終其一生,救國團都在其個人掌握之中。

救國團於78年依新修正之《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及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正式脫離行政院而成為獨立法人,89年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

救國團明顯是黨國威權時期的產物,雖然今天它已經轉型為公益法人甚至投資設立多個公司,成為一個社會企業集團,對於社會公益有許多貢獻,但基於追求歷史轉型正義的需要,我們還是要針對救國團的過去進行追查。

本次聽證會的重點有二:一,救國團成立至今是否曾為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其二,救國團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都是在針對救國團的過去進行了解,如果救國團和國民黨都拿救國團法人化後的資料和歷史來證明其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就根本搞錯了辯護的方向,因為那不是轉型正義清查的範圍,我們的討論,是在漫長的黨國威權統治時期,救國團是否曾為國民黨實質控制的黨國體制的附隨組織,而這一性質總使在國家民主化後轉型漂白了,那些因此而不當利用黨國權力從國家取得的財產,是不是應該要歸還國庫,還財於民?

關於救國團是否曾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依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救國團的發展有三個階段,民國41年到59年,是國防部總政治部下屬的政府機關,59年到78年,是行政院督導的國立社會運動機構非法人團體,直到民國78年,方為獨立的社團法人。救國團曾是政府機關,十分明確,直到78年法人化前,其所占有使用的財產,不論動產或不動產,皆為國家所有。

依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民國41年至60年間國民黨歷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救國團預算係藏在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委託國民黨辦理項下,而由國民黨中常會代領轉發給救國團,足見其與國民黨關係之密切。作為國家機關或行政院督導之社會運動機構,是否為國民黨實質控制,這是常識,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在黨國威權與強人統治的時代裡,蔣氏父子是通過以黨領政的機制來統治國家,而蔣氏父子又有高於國民黨體制的領袖權威。

論者有從國民黨章程與體制辯稱,國民黨須在救國團設立黨團始能控制救國團,國民黨亦對於救國團之人事與財務從無過問,由此證明救國團非國民黨附隨組織,那純是膠柱鼓瑟、見樹不見林的說法,因為救國團團長是國民黨總裁蔣中正,主任是他兒子蔣經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由總裁蔣中正集權領導,蔣中正又以總統身分指定由蔣經國督導,救國團根本就完全實質受國民黨總裁父子對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的控制,這是民主集中制下兼有個人獨裁色彩的黨國體制產物,而蔣氏父子不讓國民黨中常會其他成員介入救國團的意圖則昭然若揭。

蔣氏父子畢竟還是利用和通過集中於其一身的國民黨和國家的雙重權力機制來建立和控制救國團,此為救國團被國民黨定性為其外圍組織的緣由。救國團轉型為法人後,拒絕國民黨主席李登輝安插賴國洲,那是後事,關乎國民黨的內爭,無關於我們對於威權時期救國團性質的討論。

第二個問題,救國團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這一問題的核心應當是救國團是否擁有不當取得財產,而在法人化之後,是否曾經為這些不當財產的轉讓取得付出相當對價而轉為正當取得?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不當取得財產:指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整合負債十五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雖於本條例公布日已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之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第六條第一項則規定不當取得財產的處理方式:「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之財產,如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時,應就政黨、附隨組織、其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之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

在本案中,應查明國民黨是否曾經移轉其不當財產與救國團,其次,救國團是否曾經自國家取得不當財產。如果救國團有不當取得財產,當然應予歸還。這裡有一個清楚的檢查點,即民國78年救國團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時之不動產權狀,應當看看其登記所有之財產究竟如何取得,是不是為救國團原為政府機關或非法人團體時所使用的國有財產,這些國有財產轉移給救國團時,救國團有沒有把應付出的相當對價給了政府?可惜,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6年2月15日所提出之〈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初步調查報告〉對此未做調查;而關於在民國78年之前或之後,國民黨是否曾將其名下之不當財產移轉給救國團,前揭報告亦未做調查,救國團對此未做說明,國民黨則對此否認,進而以此否認救國團非國民黨附隨組織。而如前所指出,國民黨縱使形式上未控制救國團的財務、人事等,實質控制的事實還是存在的。我人期待黨產會能就救國團的財產來源再做進一步的調查。不黨財產就應當返還國家。

本人是充分肯定救國團在青年服務上的功勞的。我在高級中學參與救國團臺灣史蹟源流的考察以及三民主義研習的活動,對我個人的臺灣主體性認同和反對黨國威權獨裁意識影響深遠,我非常感謝,也時常懷念著當年營隊的夥伴們。我就讀國立政治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時,曾經擔任救國團輔導員,駐在中部橫貫公路大禹嶺觀雲山莊一個月,為過路的各個梯次健行隊演講。後來我的同學周祖誠告知我,因為我不是國民黨員,國民黨學生群起抗議,說這種救國團輔導員的好缺怎麼可以給國民黨以外的人,未來他不能再安排讓我擔任救國團的輔導員工作了。

我深深覺得,也親身印證,救國團就是國民黨的外圍組織,從此離開救國團,而在我的青春歲月裡留下一段傷心記憶。儘管如此,除開黨國意識形態的灌輸外,我還是肯定救國團規劃的各種青年成長活動對於我們那一代人的砥礪作用,讓全國和海內外的青年們能親炙臺灣的每一分土地,認識彼此,鍛鍊群性,形成共同體的意識。

轉型後的救國團逐漸脫去國民黨的色彩,在公益和青年服務上具有相當的水準,《幼獅少年》、《幼獅文藝》對於文學的傳承,《張老師》對大眾心理諮商的開創,嚕啦啦康樂人才的培養,各型自強活動的規劃和舉辦,合唱比賽和大專刊物比賽對校園文化的提升、各種社會服務隊對青年社會責任感的促進、公民意識的形塑,都讓人津津樂道、回味無窮。救國團被視為臺灣社會企業的先驅,我認為並不為過。然救國團既然原為政府機構,我希望政府和社會能幫助救國團落實轉型,超越黨派、政治中立。無論如何,救國團團員結構封閉老化,還是以國民黨的舊人居多,不是嗎?

如果要釐清救國團與國家間的財產問題,透過民事法律程序也可,如志清大樓,但今天我們又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可以從事行政調查、做成處分,也提供救濟,效率更高,兩者並行不悖,而更加速轉型正義的推動。我期待救國團經此衝擊,在歸還不當財產,徹底擺脫黨國遺緒後,能真正脫胎換骨,為我國的青年工作再做出更多的貢獻。

(本文為作者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聽證會所提書面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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